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58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58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何寬明(戶政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寬明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