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16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16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周郁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張金順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金順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張金順於民國110年6月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