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30.一百零四年度補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30.一百零四年度補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11月30日(民國)

日期:2015年11月30日(公元)

案由:給付工程款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30.一百零四年度補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7號
原   告 煒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樺
原告與被告浚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78,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