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30.一百零四年度補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11月30日(民國)
日期:2015年11月30日(公元)
案由:給付工程款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30.一百零四年度補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7號
原 告 煒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樺
原告與被告浚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78,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