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 656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 656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56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名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名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李育仁
法官 陳彥宏
法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