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11.21.一百零二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11.21.一百零二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法院:宜蘭地方法院

日期:102年11月21日(民國)

日期:2013年11月2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11.21.一百零二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柯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陸佰肆拾壹
  元,及其中玖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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