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章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章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另案業經執行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號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號簽結在案,有簽呈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366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1年9月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8360號各1紙在卷可憑(見毒偵字第1021號卷第151頁,撤緩毒偵第24號卷第47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表:
編號 | 扣案物名稱 | 數量 | 備註 |
1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5包 | ❶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11毒保125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至6 ❷驗餘總淨重:0.53 公克 |
2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1包 | ❶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111安保210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❷驗餘淨重:0.1025公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