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3.06.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3月06日(民國)
日期:2020年03月06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3.06.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少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壹拾玖元,及 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少濂於民國107年5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463670571646221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2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09年2月20日止未受償之違約 金暨月付金利息249元。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 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
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 法計算按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林少濂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63670620046990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民國109年2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94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
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日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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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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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新臺幣│林少濂463│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33188│6705716462│02月21日 │ │九九 │
│ │元 │21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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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新臺幣│林少濂463│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4240│6706200469│02月21日 │ │ │
│ │元 │90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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