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94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94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非訟代理人 柯美吟
債務人 翁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