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718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71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71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洪克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岳霖 律師(即 陳宏文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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