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6.05.31.一百零六年度抗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法院:高等法院裁判
日期:106年05月31日(民國)
日期:2017年05月31日(公元)
案由:聲請迴避
類型: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106.05.31.一百零六年度抗字第668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68號
抗 告 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
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