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59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59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久富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久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久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8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4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6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