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 昱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陳昱廷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6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鑑定結果,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109年1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540號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足見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至包裝袋2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 備註 |
1 |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 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0.056公克、檢驗後淨重0.046公克。 |
2 |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 結晶白色,檢驗前淨重0.112公克、檢驗後淨重0.102公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