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請人立欣冷氣電機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簡立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立欣冷氣電機工程行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1年10月31日

36,185元

NA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