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
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告鎮陽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鎮躍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意生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