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08.03.一百零六年度補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8月03日(民國)
日期:2017年08月03日(公元)
案由:給付貨款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08.03.一百零六年度補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38號
原 告 賴素貞 即伊屋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瑪露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3日前補繳,如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