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繼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繼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繼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原告 谷曉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瑞芳官谷素真谷曉琳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並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92元【計算式:808,769元(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遺產數額)×1/4=202,1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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