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01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01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1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咸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咸亨於民國92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5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