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

聲請人創鈺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鴻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

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

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否則聲請人並非

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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