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12.28.一百零六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12.28.一百零六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12月28日(民國)

日期:2018年12月28日(公元)

案由:詐欺等

類型: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12.28.一百零六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吳育德

 
被   告  陳立洲

       陳乙晴 (原名 陳薇安

       李詠嫻 (原名 李時欣





       林佳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立洲等人被訴對原告吳育德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可
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 陳正偉
 
法官 孫少輔
 
法官陳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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