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79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79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94號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務人 林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參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