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2.27.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支付命令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8年02月27日(民國)
日期:2009年02月27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2.27.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支付命令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丙○○
債務人乙○○
1三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逾期在
三個月以內者,按月依上開本金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