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5月05日(民國)
日期:2017年05月0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小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小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4月27日止累計新 臺幣41,8
88元未給付,其中41,888元為消費款。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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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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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新臺幣 │ 張小芬 │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41,888元│ │4月2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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