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5月05日(民國)

日期:2017年05月0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小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小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4月27日止累計新  臺幣41,8
88元未給付,其中41,888元為消費款。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利息:
┌──┬────┬─────┬──────┬──────┬───────┐
│本金│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 張小芬 │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41,888元│     │4月28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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