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61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61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蔚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056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26897元 | 林蔚婷0000000000000000 | 自民國110年03月17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5.000% |
002 | 新臺幣15536元 | 林蔚婷0000000000000000 | 自民國110年03月17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4.990% |
003 | 新臺幣17314元 | 林蔚婷0000000000000000 | 自民國110年03月17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0.9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