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0.09.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0.09.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0月09日(民國)

日期:2019年10月09日(公元)

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0.09.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8號原   
告  邱佳惠  
訴訟代理人  黃永嘉 律師
被   告  徐研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
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  之價額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  6、第77條之
12、第77條之2第1項各有明文。
二、查:
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前段主張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
  0○段000○00000000○00000000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單
指其一逕稱地號),暨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00號三  樓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  107年1月10日設定本
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
記、及107年1月9日北投  字第004030號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
記)均予塗銷,系  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萬元,而供擔保之
物即系爭  房地之價額為327萬4,0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上開
  規定自應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核定上開訴訟標的價額  為20
0萬元。
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塗銷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部分
  ,涉及被告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  是原
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房地之交易  價額(最高法
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即327萬4,013元。
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交付系爭建物所有權狀部分,
  並未具體說明原告因被告交付所有權狀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  額為
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
165萬元定之。
上開至項聲明雖各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該數項標的之經
  濟目的實屬同一,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7萬4,01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3,
47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
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231號土地價額為235萬472元(計算式:2,204平方公尺x 應
有部分1/70x108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萬4,652元 =235萬472
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231-1號土地價額為1萬611元(計算式:12平方公尺x應有 部
分1/70x108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萬1,900元=1萬 611元,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
231-2號土地價額為1萬7,571元(計算式:10平方公尺x應 有
部分1/70x108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萬3,000元= 1萬7,571
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系爭房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價額約為89萬 5,
359元。
系爭房地價額共327萬4,013元(計算式:235萬472元+1萬 61
1元+1萬7,571元+89萬5,359元=327萬4,013元)。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