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地方法院92.07.10.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26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092年07月10日(民國)
日期:2003年07月10日(公元)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類型:刑事
地方法院92.07.10.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26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
六八號
原告 洪育涵
原告 洪育婷
原告 洪育淳
兼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洪鴻璋
被告 吳文欽
被告得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芬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六七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