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9.06.23.九十九年度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法院:高等法院裁判
日期:099年06月23日(民國)
日期:2010年06月23日(公元)
案由:訴訟救助
類型: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99.06.23.九十九年度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9號
抗告人 王權棋 即東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鼎好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9號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
,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人
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三源
法官 呂太郎
法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