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4.15.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4月15日(民國)
日期:2020年04月1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4.15.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債 權
人 高樹森
債 務 人 磐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祈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 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