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4.15.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4.15.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4月15日(民國)

日期:2020年04月1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4.15.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債 權 
人  高樹森  
債 務 人 磐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祈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  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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