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032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03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103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32號

原告 吳勤櫻

被告 傅譯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陳麗芬

法官 黃沛文

法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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