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號
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蔡孟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圓烘焙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78,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 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