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告 劉冠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艷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