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告 劉冠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艷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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