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09.26.一百零九年度交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09.26.一百零九年度交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9月26日(民國)

日期:2020年09月26日(公元)

案由:公共危險

類型:刑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09.26.一百零九年度交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5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彥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9
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
呂彥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累犯
,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事實
一、呂彥龍於民國109年2月13日下午約1時許,在金門縣金湖鎮開瑄國小附近某工地,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約4、5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晚間約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沿該金湖鎮太湖路1段由塔后村莊內往漁村方向行駛。至同日晚間約8時13分許,行經金湖鎮新湖里塔后40之1號前方路段時,因酒精作用致注意力減低,不慎自摔,經送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下稱金門醫院)急診,警方據報前往處理,委由金門醫院對呂彥龍檢驗血液中酒精濃度,測得結果為184.50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為0.184%,換算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係0.92MG/L),始查獲上情。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理由中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檢察官與被告呂彥龍於本院調查時,均無聲明異議而爭執證據能力,復由本院逐一檢視、審酌後,亦未見有何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或證據價值明顯過低之情形,且已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故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認定前揭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一)關於上開犯罪事實,被告於偵查中受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而認罪(見偵緝卷第43至45頁,本院卷第43、48頁)。
(二)查前開被告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行為,核有將牌照CYA-523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租給被告之證人 吳子玄 於警詢時之陳述、金門醫院109年2月24日金醫歷字第1091000983號函所檢送呂彥龍血液中酒精濃度檢測報告影本、肇事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等各1件、警方拍攝之現場照片共12張、金門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等存卷可證(見警卷第1、6至18、20頁),而足認前項被告於偵、審中所為自白應屬事實,亦得採為證據。
(三)綜上調查結果,本件事證已明,被告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行為,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一)核被告所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
(二)被告前曾於107年間,接連兩度違反上開相同規定而均觸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以107交易字第5號、107年度交易字第7號皆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以107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入監服刑後,至108年9月3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於上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又觀被告前已違犯數件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復續於本案再實施相同罪質之犯罪,顯然前案未收執行效果,經再檢視本件犯罪情狀,而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以裁量後,就被告於本件所犯者加重其刑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審酌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而造成之重大危害,時有所聞,社會各界經常疾呼切勿酒後駕車,乃被告猶輕率地於酒後騎機車外出,未自我約束,甚至一犯再犯,遵法意識明顯低落,違反法定義務之情節重大,不法之可責內涵較重,並考量其智識程度與常人無異、於偵審中均認罪自白,且未婚、自述從事臨時工而月入不多、經濟狀況非佳等所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促被告深切自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刑法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張漢森 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刑事第一庭法官 莊深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
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陳鴻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