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8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凃啟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貳萬零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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