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12.31.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1714號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2月31日(民國)
日期:2019年12月3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12.31.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1714號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14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姚錫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零肆佰柒拾 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
六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