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11.01.一百年度司促字第30023號支付命令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11月01日(民國)
日期:2011年11月0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11.01.一百年度司促字第30023號支付命令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023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松
債務人 洪櫻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佰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櫻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
至100年10月21日止累計265,300元正未給付,其中90,012元為消
費款;175,28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
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
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002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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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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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新臺幣│洪櫻芬│100年10月2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90012││日││算之利息。│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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