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請人 張慶松
相對人 康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0年7月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規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0年7月7日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50,000元及1,000,000元之本票,詎屆到期日111年7月6日後經提示,相對人仍未依約給付,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1年12月16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 ||||||||
編 號 | 土地坐落 | 面積 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備考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
001 | 嘉義縣 | 番路鄉 | 番路 | 9-78 | 2,531.00 | 全部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