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81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81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劉軍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利息: | |||||
本金 序號 | 本金 (新臺幣)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47,025元 | 劉軍均 | 自民國111年07月12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