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81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81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81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劉軍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7,025元

劉軍均

自民國111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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