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42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42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42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游景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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