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7.一百年度司家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10月17日(民國)
日期:2011年10月17日(公元)
案由:拋棄繼承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7.一百年度司家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33號
聲 明 人 巫東隆
巫月華
巫月英
巫玉貞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明,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