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7.一百年度司家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7.一百年度司家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10月17日(民國)

日期:2011年10月17日(公元)

案由:拋棄繼承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10.17.一百年度司家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33號
聲 明 人  巫東隆
       巫月華
       巫月英
      巫玉貞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明,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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