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04.28.九十一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庭法院書記官徐大鴻

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04.28.九十一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庭法院書記官徐大鴻

法院:花蓮地方法院

日期:091年04月28日(民國)

日期:2002年04月28日(公元)

案由:因公共危險等附帶民訴

類型:刑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04.28.九十一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庭法院書記官徐大鴻全文內容

和解筆錄
原告 馬仲麟
被告 林秀美 住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號因公共危險等附帶民事訴訟
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 陳淑媛 法院書記官 徐大鴻 通譯 張政祺
到庭和解當事人如左:
原告
訴訟代理人 馬鳳英
被告林秀美
和解成立內容如左: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整,給付方式: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止,每月十日給付一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右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並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馬鳳英被告林秀美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法院書記官徐大鴻法官陳淑媛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右正本係照原本製作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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