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07.27.九十六年度拍字第2327號簡易庭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07月27日(民國)
日期:2007年07月27日(公元)
案由:拍賣抵押物
類型:民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07.27.九十六年度拍字第2327號簡易庭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27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72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5,320,000元,
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簡易庭法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