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51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51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伍詠群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05號),經合議庭評議後,關於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方式,裁定如下:
一、以下證據經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均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要性:
編號 | 證據名稱 | 具有證據能力之簡要理由 | 調查方式 |
檢證1 | 被告伍詠群之供述: 111年3月22日警詢、偵訊筆錄(警卷第10-17頁、偵卷第57-60、71-72頁) | 符合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 | 提示並告以要旨 |
檢證2 | 證人 吳尚勳 之證述: 111年3月22日警詢、偵訊筆錄(警卷第20-23頁、偵卷第65-68頁) |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 |
檢證3 | 微信群組「高市團購效率100(100分符號)」翻拍照片(警卷第44頁) |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 提示 |
檢證4 |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1年3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警卷第58頁) |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 提示並告以要旨 |
檢證5 | 微信對話紀錄截圖18張(警卷第24-41頁) |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 提示 |
檢證6 | 匯款紀錄(警卷第45頁) |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 |
檢證7 |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1年3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46-50頁) |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 提示並告以要旨 |
檢證8 |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吸食器1組、分裝杓2支、行動電話3具及扣案物照片(警卷第56-57頁、本院卷第51-53頁) |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 提示 |
檢證9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8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109頁) |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 提示並告以要旨 |
審證1 | 微信個人資訊及帳戶資料截圖(警卷第42-43頁) |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 提示 |
審證2 |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1年9月12日嘉民警偵字第1110027958號函及函附職務報告(本院卷第77-79頁) |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 提示並告以要旨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張志偉
法官 鄭諺霓
法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 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