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2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2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20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陳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美花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3.6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4月1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98,19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