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附民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附民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附民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

原告 蔡京津

被告 林群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簡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陳芸珮

法官 王雪君

法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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