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5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曹鼎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緝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30頁),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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