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5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曹鼎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緝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30頁),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