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12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12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1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余嬋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余嬋娟住所地在臺中市,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