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40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40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
債權人苗栗縣通霄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永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富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非因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借款人 鄭權 得積欠借款本金計新臺幣14,835,616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一般保證人即債務人 吳富貞人 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因債務人吳富貞為一般保證人,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對第三人鄭權得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吳富貞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