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7號
法定代理人 劉恒逸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陳居亮 律師
被告 林祺生
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法官 王子謙
法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