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告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恒逸

詹定勳

呂文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陳居亮 律師

被告 林祺生

張宏毅

彭兆樟

朱海鑫

陳瑞祥

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法官 王子謙

法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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