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12.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6927號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2月10日(民國)
日期:2019年12月1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12.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6927號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927號債 權
人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黃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佰壹拾肆 元,
及其中壹萬壹仟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