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12.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6927號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12.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6927號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2月10日(民國)

日期:2019年12月1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12.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36927號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927號債 權 
人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黃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佰壹拾肆  元,
及其中壹萬壹仟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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