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北高等行政105.10.13.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1349號法院裁定
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日期:105年10月13日(民國)
日期:2016年10月13日(公元)
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類型: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105.10.13.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1349號法院裁定全文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9號
原告 林建宏 診所
代 表 人 林建宏
被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
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5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明鴻
法官 蕭蕙芳
法官陳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