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10.22.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3年10月22日(民國)
日期:2014年10月22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10.22.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徐川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柒佰玖拾元,及其 中新
臺幣肆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
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